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向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两个月内,招生就业办牵头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不宜在校学习的,学院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离校治疗,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度向所在系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的学籍注册由招生就业办统一提供符合教育部学生学籍注册要求的原始数据,由教务处及时完成注册并安排新生及时上网核实。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报到之日起二周为学生报到注册期,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学年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各系每学期第三周内向教务处提供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综合英语(日语、韩语)等外语基础课程的期中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其他课程如有期中考试,由任课教师灵活安排。
第九条考核成绩评定。课程考核成绩结合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日成绩(包括出勤情况、课堂参与数量与质量、平日实训成绩、课外作业完成情况等)等综合评定。一般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各类实习课、顶岗实习和论文采用A、B、C、D、F五等记载,其中F为不及格。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的第一堂课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必修课程期末考试的,应事先持相关证明及本人申请,以所在系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者,缓考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录为“缓考”,可以参加下学期初补考,成绩正常记录。
第十一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安排下学期补考,仍不合格者安排毕业前补考。选修课不合格不予补考,只能重新选课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某一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该课程记为“缺考”,必修课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无故不参加必修课期末考试或参加考试但不提交考卷者,考核成绩记为“缺考”,不得参加该课程下学期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并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修得的必修课学分数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应获得必修课学分总数50%的,学院对其进行成绩警告,并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其家长。
第十六条学生连续二次受到成绩警告的,予以留级处理。留级以前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不再考核,但须跟班上课,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1.学生转专业,首先向其所在系提出申请,所在系商转入专业所在系,双方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并报分管学籍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如果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一致或接近,则视为有效学分,可抵充转入专业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专业修业年限为在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正当理由时允许学生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1.因健康问题,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1.休学学生的户口如已经落到学院,休学期间其户口可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学院武装部须及时将入伍学生信息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按规定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一直保留到其退伍后二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
1.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应退学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院在学生毕业后的一年内安排一次返校补考,补考及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补发毕业证书。
返校补考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学院可以应学生申请开具修读证明。
第三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但可开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的出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08〕2号)自动失效。
| | | | | | | | | | | | 离校原因说明(如系转学,请说明转入学校;如系休学,请注明休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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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生所在系和学籍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离校原因(请打√):□完成学业 □退学 □休学 □转学 □其他
2. 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生所在系和学籍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1.招生就业办公室对新生录取数据汇总整理,在报到日前五天,送至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系、财务审计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
2.各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将新生报到情况汇总送至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报到新生数据汇总核对后一周内送至教务处、招生就业办;
4.招生就业办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汇总复查数据并送至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5.教务处按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送审通过入学资格复查的新生学籍数据办理学籍注册,注册完成后通知招生就业办、学生工作处、各系等有关部门。
4.分管学籍副院长同意后,教务处在学籍管理平台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学生所在系等有关部门。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须休学的:(1)学生因健康问题,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2)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3)其他必须休学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做出休学意见,报分管学籍副院长批准,通知学生及所在系,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学籍管理平台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学生所在系等有关部门。
2.入伍新生在当地征兵办领取和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当地征兵办出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达学院武装部;
3.学院武装部汇总后将汇总表和相关材料移交招生就业办;
4.招生就业办审核新生资格,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送达征兵办或学生(代理人)后相关材料移交教务处;
5.教务处在学籍管理平台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学生所在系等有关部门。
3.教务处在学籍管理平台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学生所在系等有关部门。
2.学生所在系商转入专业所在系,双方同意后报教务处;
4.分管学籍副院长批准后,教务处在学籍管理平台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学生所在系等有关部门。
1.教务处审核学生成绩,出具留级处理意见,报分管学籍副院长批准;
2.分管学籍副院长批准后,教务处在学籍管理平台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学生所在系等有关部门。
4.分管学籍副院长同意后,教务处在学籍管理平台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学生所在系等有关部门。
1.学生留级之后再次出现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教务处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2.学生因其他情况受到退学处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并通知教务处;
3.教务处在学籍管理平台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学生所在系等有关部门。
学生被开除学籍,学生工作处须及时通知教务处,教务处在学籍管理平台进行相应处理
1.教务处汇总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名单,发送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各系、财务审计处、总务处、图书馆等有关部门;
2.各有关部门核对学生有无存在欠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还图书等情况,并及时处理;
3.学生截止到毕业离校日前一周仍未补交欠费的,财务审计处汇总名单报教务处;
4.学生工作处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5.教务处汇总成绩未达毕业要求、欠费、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名单,排除该名单之外的学生允许发放毕业证书,教务处将允许发放毕业证书的名单送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各系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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