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做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须按照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是指新增设专业、新增设专业方向或专业的学制发生调整,须制定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是指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对人才培养方案作一次全面修订;根据需要,学院也可以在一个培养周期内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专业所在系具体负责、专业带头人实施。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在专业调研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于每年5月底前提交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二)专业带头人组织专业建设委员会,在专业调研和岗位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初稿后报所在系审核,并根据所在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三)教务处将审核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初稿报学术委员会审核,各系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至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教务处汇总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系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各系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每学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系部负责将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录入教务系统;
(二)每学期第10—12周,教务处组织各系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三)各系于每学期的第17周,完成下学期教学计划的录入工作,教务处生成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
(四)各系根据教学任务,于每学期的第18周前落实任课教师,报教务处。教务处据此完成下学期的课表编制,并下发各系。
(五)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系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一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必修或选修)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化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是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第16周,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专业带头人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见附件),说明调整、修改的理由,经各系教学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处长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不按学院批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擅自调整教学计划,视为教学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