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专业建设,全面检验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评估的鉴定功能、自省功能、引导功能和督促功能,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整体水平。
二、 评估原则
(一)以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
(二)自我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在专业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吸引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参与评估。
(三)先行先试,在对省级名校建设重点专业进行试点评估的基础上,完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逐步扩大评估范围,实现对所有专业的评估。
三、 评估对象
已有毕业生的所有专业。
四、 评估组织机构
学院专业设置与评估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专业评估工作,对评估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
五、 时间安排
2015年启动第一轮专业评估,完成9个重点建设专业的评估,2016-2017年完成其他专业评估。每三年完成一轮全面评估。
六、 评估程序
(一)各系组织各专业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
(二)学院专业设置与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查阅资料、听取说课、专业剖析、实地考察实训条件等环节,形成现场考察评估报告。
(三)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各专业自评报告和现场评估情况,给出最后评估结果。
七、 评估指标体系
设一级指标7项,二级指标19项,主要观测点42项(其中控制观测点8项、重点观测点31项、一般观测点3项)。
八、 评估等级标准
各主要观测点均分4个等级(A、B、C、D),A、C在评估指标内涵及其标准中给出,介于A、C之间者为B,低于C者为D。
九、 评估结果
(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优秀专业:全部观测点中,A≥26,C≤6,D=0;控制观测点均为A。
良好专业:全部观测点中,A+B≥26,C≤9,D≤7;控制观测点为A+B≥6;重要观测点中,A+B≥16,C≤7, D≤3。
合格专业:全部观测点中,A+B+C≥26;控制观测点均为C或以上;重要观测点中,A+B+C≥16。
不合格专业:未达到合格等级的专业。
(二)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每个专业奖励2万元。
(三)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专业,一年后进行复评。对复评仍不合格的专业,暂停招生,直至通过评估,方能恢复招生。
(四)各专业必须根据专业设置、评估、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进行整改,整改措施报告应在接受评估后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成效报告应于接受评估后一年内提交。
(五)学院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新一轮专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专业发展良性竞争机制,提升专业建设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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