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并在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院教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15—20名委员组成,根据学院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兼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教务科研处,并设秘书长1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以及部分优秀青年教师代表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根据学院学科设置和发展规划,由上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术委员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讨论、调整、批准,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2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学院者,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补选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选举结果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公示、批准,并由院长签发聘书聘任。
第十条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推荐,院长办公会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委员。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专业发展规划,研究重点专业设置、发展方向和调整方案;
2.审议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院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规定;
3.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4.评价、指导、审议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
5.审议学院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
6.审议学院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7.评定、审议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8.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9.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秘书处、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学术委员会3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均可就学术审议事项提出召开正式会议的请求。开会请求须事先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征求学术委员会主任意见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纪要。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学术委员会纪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上述文件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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