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讲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24 点击数:

各单位、部门:

    现将《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讲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201810月24日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讲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讲座活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加强对讲座的组织、管理与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的讲座指学院各系部、教学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面向教职工和学生组织的与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有关的讲座。

面向教职工和学生举办的教学科研类讲座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学科研类以外的讲座,面向教职工举办的由宣传部统一管理,面向学生举办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

二、组织讲座的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部门讲座计划表”,经讲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计划外举办的讲座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一次一审。

三、讲座举行之前,举办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管理部门提交“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讲座申请表”,管理部门对讲座情况进行核实。

四、学院鼓励各部门聘请校内外专家来我院开展讲座。聘请校内外专家来学院进行讲座的要求是:

1.校外专家应是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者知识渊博的学者、教授、校企合作企业经理人、能工巧匠、技术能手或行业专家。

2.校外专家讲座内容应与我院专业(学科)有直接关系,或者与学院的各项管理工作相关。

五、讲座报酬标准

(一)校外专家

1.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企业专家每学时不超过3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2.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讲座专家,其差旅费由学院承担,学院安排一次公务接待用餐。市内专家来学院讲座,交通费由学院承担。

3.由企业人员担任讲座人的“面试操练课”每场300元,时间不低于2学时。

(二)校内专家

1.校内讲座人每场讲座费200元。

2.校内人员举行的讲座内容是其本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不发放讲座费。行政管理人员跨部门举行与其管理工作职责有关的讲座,讲座费按校内人员讲座费减半。

六、讲座费发放及管理办法

1.讲座费2000元以内须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2000元须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2.多人同时进行同一场讲座,只按一人支付讲座费。

3.校外单位为推广其业务而在我院举办的讲座,不享受讲座费。

4.校外专家进行的讲座,完成后发放讲座费。校内人员进行的讲座,每学期期末举办单位需向管理部门提交本学期讲座佐证材料(必须提供讲座通知和现场照片),讲座费用每月由管理部门报送人事处发放。

5.讲座费纳入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本办法自2018111日起实施,原《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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