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我院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单位,推动我院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评奖、授奖范围为我院各部门或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每年评奖、授奖1次。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评选及奖励按照有关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人文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主要包括专著、公开发表的论文和鉴定的科研成果、专利。
学院将在院级科研成果奖中择优推荐申报上级有关科研成果奖。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成果奖的评审,科研处负责处理异议投诉等工作。
论文必须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性期刊(增刊与专辑除外)上发表。其中自然科学类外文成果名称须译为中文,人文社科类外文成果应附中文翻译稿,外文著作应附章节和主要内容中文翻译稿。
以下项目不可申报:教学研究成果,书评,教材类、宣传类、生活类、科普类、艺术作品类、文学创作类、资料汇编(含文集)类、综述类、《手册》与《指南》工具书类等文章和出版物。
第八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当年受理上一年度公开出版、发表和鉴定的科研成果。
申报以下参评成果可不受取得成果的时间和是否公开出版、发表的限制: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被党政部门或有关单位采用,并对其管理决策起了咨询作用或产生了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一)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创新,理论上有建树,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填补了学科的空白,纠正了前人的错误观点,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二)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国家和我省、青岛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实际问题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一)理论研究成果:在科学上取得一定的进展,学术上具有先进性,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
(二)应用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创新,有较高的总体技术水平,并在相关行业得到应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申报书》,提供成果相关证明或支持材料,报科研处。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各奖励等级的拟授奖成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
第十二条 学院对获得院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予以公布,向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得院级及以上各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进行奖励。
院级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
对获得院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成果,上级部门颁发奖金的,学院按照1:1配套;上级部门未颁发奖金或颁发奖金低于院级一等奖奖励标准的,学院按照院级一等奖奖励标准颁发奖金。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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