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管理,鼓励学院教师、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各专业每学年至少参加或举办一个项目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学院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师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指导委员会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上述竞赛涵盖不到的专业,可以选择参加一项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审批表》(见附件1)审批。
第二条 竞赛级别
按照参赛范围分为全国范围竞赛、全省范围竞赛、全市范围竞赛、学院范围竞赛及系部范围竞赛等五类比赛,具体划分为以下七个级别:
(一)全国范围竞赛
一级竞赛:是指教育部组织的冠名“全国”的职业技能竞赛。
二级竞赛:是指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指导委员会、其他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范围职业技能竞赛。
(二)全省范围竞赛
三级竞赛:是指省教育厅主办的冠名“山东省”的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一级竞赛的省级选拔赛。
四级竞赛:是指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省级行业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省范围职业技能竞赛,二级竞赛的省级选拔赛,以及省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
(三)全市范围竞赛
五级竞赛:是指由青岛市教育局、人社局等政府部门主办且冠名“青岛市”的职业技能竞赛。
(四)学院范围竞赛
六级竞赛:是指学院组织的全院性职业技能竞赛。
(五)系部范围竞赛
七级竞赛:是指各系部组织的面向本系(专业群或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竞赛。
(六)其他
国家级学会、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范围职业技能竞赛定为三级竞赛,省级学会、行业协会主办的全省范围职业技能竞赛定为五级竞赛。市级学会、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市范围职业技能竞赛定为六级竞赛。
第三条 竞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教务处
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1.收集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信息,提供外联服务。
2.审核各系部提出的职业技能竞赛申请。
3.负责认定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级别。
4.负责核定系部提交的竞赛培训计划,审核培训课时并发放课时费。
5.负责组织实施校内竞赛。
6.负责落实对竞赛获奖师生及部门的奖励。
7.组织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总结、表彰与交流。
(二)系部
主要职责为:
1.在每学年初,制定本系部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和经费预算。
2.负责校外职业技能竞赛报名、选手选拔,必要时对选手进行培训。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竞赛培训教师团队。
3.承办院级竞赛。
4.负责竞赛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三)指导教师
1.研究竞赛大纲和细则,制定并实施培训指导计划,完成竞赛的全部指导工作。
2.建立健全所负责赛事的培训资源库。
3.带队参赛并负责竞赛期间的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四条 赛前组织
(一)校内竞赛
学院范围竞赛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承办。系部范围竞赛由系部自行组织,须报教务处备案。
校内竞赛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
(二)校外竞赛
系部于学期初将参赛计划报教务处。安排必要的赛前培训,培训计划须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
团体奖的奖励证明(奖状、证书、奖杯、奖牌等)交学院存档,个人奖励证明由个人持有,其电子备份提交学院。
第五条 费用支出与设备购置
(一) 费用支出
职业技能竞赛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校内竞赛费用主要用于奖品、获奖证书、评审人员报酬、宣传费用等。
校外竞赛的报名费、差旅费、必要的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等,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辅导团队的辅导课时费和获奖奖金实行包干制。
学院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二) 设备购置
竞赛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耗材,如需购买,由参赛或承办系部提出采购申请,经学院批准后采购。
第六条 奖励
(一)学生
学生参加校内竞赛获奖,发放奖品、证书,并奖励学分。
学生参加校外竞赛获奖,根据奖项的级别和等次,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和一次性现金奖励,获奖学生的辅导团队实行辅导课时和奖金包干。
(二)教师
教师参与竞赛培训指导工作,指导学生获奖的可记入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审、先优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教师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审、先优评选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教师参加校外竞赛获奖,学院对教师及其所在部门给予一次性现金 奖励。
(三)奖励标准
具体奖励标准参照下表:
参加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竞赛均获奖,奖金分别奖励,学分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参加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个人奖和团体奖,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
第七条 其他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管理与奖励办法》自动失效。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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