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保证学院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切实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指导机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教学督导机构是监控和指导全院教学全过程的工作机构,分为学院督导室和系部督导组两级。具体工作由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
第二条 学院督导室设主任一名,专、兼职督导员若干名,督导秘书一名。主任由教学副院长担任,督导秘书由教务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安排和协调督导室日常工作。
(一)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尤其要熟悉各项教育方针、政策;
(二)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工作吃苦耐劳、实事求是、严谨负责;
(三)热爱教育事业,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十年以上教学实践经验;
(五)外聘专家需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六)各系部可以参照以上条件聘任本系部督导员,聘任时尽量兼顾职称和专业、课程需要。
第四条 院级督导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聘任期间按照本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督导机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指示,对学院的教学全过程和教务管理工作进行监控、评价和指导。
第六条 教学督导机构承担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责:
(一)监督日常教学秩序。监督内容包括全体教师的授课进度、授课方法、授课态度、授课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工作方式主要有:随机听课、现场巡查、抽查试卷、抽查作业、召开师生座谈会等。院级督导员听课原则上不少于4课时/周,系部督导员听课原则上不少于2课时/周。
(二)加强监督学院的教学薄弱环节及教学重点,尤其是学生投诉的教学问题以及学生评议较差的教师授课问题。
(三)监督与评价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设备、教学环境、教学软件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第七条 教学督导机构承担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的职责。
(一) 对学院教学第一线进行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汇报学院各级领导,供学院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决策。
(二) 协助学院进行各项评优活动,总结并推荐教学先进经验;
(三) 协助学院进行教学、教务管理的各项调研,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结合学院的教学实际,参与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研究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教学评价指标。
第十条 教学督导机构应根据学院或系部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确定督导任务和重点。各项活动都要重视原始资料的积累,每学期末应汇总督导评价以书面形式汇报学院领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每学期召开一次教学督导总结会议。会议主要围绕督导工作内容、工作手段、工作阶段性总结和工作部署等内容。
第十二条 督导员现场督导结束后,应与被督导对象进行当面沟通,将改进建议告知被督导对象。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机构应与各系部或教师保持紧密联系,将各系部或教师反映的教学问题及时汇报学院领导。
第十四条 为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系部、教研室、教师应虚心听取督导员工作指导,提供相应的协助,需改进工作的部门或个人应自收到改进建议之日起五日内提供书面信息反馈。
(一) 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宜有关的文件、报告和其它文字材料,并汇报工作;
(二) 参加或列席学院和系部有关教学的活动和工作会议;
(三) 根据工作需要,到校外有关单位参观学习或交流经验;
(四) 随时深入课堂和实训室等教学第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
(五) 查阅教师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教案、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督导员的实际工作量发放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标准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二)外聘兼职督导员:具备高级职称的,听课费为45元/课时,具备中级职称的,听课费为35元/课时;
(三)校内兼职督导员: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除完成4课时/周的基本听课任务外,每听2课时按照职称给予1课时的课时费补助。普通教师每听2课时按照职称给予1课时的课时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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