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 时间:2014-11-02 点击数: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是主要面向学院教师的教学支持服务机构,是学院为教师教学发展提供的组织保障。旨在挖掘资源、开拓渠道、落实资金,搭建教师能力提升平台,建立健全教学改革、提升教师教学水平的长效机制,促进我院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效果监测。主要职责是:

1.教师教学培训。以教师教学能力提升为目标,组织在职教师教学培训;完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日常培训制度建设。

2.教学改革与研究。开展有关教学模式、教学评价、课程设计、教学方法等教学研究;组织开展教学改革;组织教学名师、教学能手开展教学专题研讨和咨询;组织教学观摩研讨活动。

3.教学技术支持。组织教师参加现代教学技术培训;推广利用和开发优质教学资源;为教师网络课程和课程网站制作提供技术支持。

4.教学质量评价。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成立由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的各环节教学质量评价专家组,开展教学质量评价。

5.教学资源建设。负责学院教学资源库的整体顶层设计和总体协调;建设与维护网络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教学资源库,开发制作优质教学资源、教学素材,为教学改革、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提供支撑。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设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教务处处长和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若干名,由教务处、人事处、各系部、实训中心、信息技术中心等教学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挂靠在教务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五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下设教学培训与发展组,教学改革与研究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组、教学技术支持组、教学资源建设组。教学培训与发展组组长由人事处处长担任;教学技术支持组由信息技术中心主任担任;教学改革与研究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组、教学资源建设组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学院每年划拨专款用于设计、组织和实施各类教师教学发展工作项目,支持并组织教师参加各项教师教学发展培训。

第七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学期的期初、期中、期末分别召开3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地召开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条例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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