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4-28 点击数:

鲁外职院教字〔20219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向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报到时,招生办公室牵头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二)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三)经学校批准有不能在校学习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至其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且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度向所在系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招生办公室牵头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新生的学籍注册由招生办公室统一提供符合教育部学生学籍注册要求的原始数据,由教务处及时完成注册并安排新生及时上网核实。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之日起两周为学生报到注册期,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学年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各系每学期第三周内向教务处提供学期学生报到注册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成绩保存在成绩库或档案室。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课程考核成绩结合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日成绩(包括出勤情况、课堂参与数量与质量、平日实训成绩、课外作业完成情况等)等综合评定。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也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必修课程期末考试的,应事先持相关证明及本人申请,以所在系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者,缓考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录为“缓考”,可以参加下个学期初安排的缓考,成绩正常记录。

第十四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在下个学期初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按照学分制管理要求需参加下年度课程重修与考核。选修课不合格不予补考,学生选择重修或另选课程学习。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缺课(含病假)累计超过某一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必修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和重修考核。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必修课期末考试或参加考试但不提交考卷者,考核成绩记为“缺考”,不得参加该课程下学期补考,只能参加课程重修及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各专业进行判定后进行学分置换或折算,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 就业

创业能力,学生可在学好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的同时,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辅修第二专业的实施,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并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课程重修及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院对其获得称号、荣誉等予以取消。


第三章 成绩预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修得的必修课学分数不足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应获得必修课学分总数50%的,学院对其进行书面成绩预警,学生签字确认。


第四章 转专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仅限于一年级满足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以及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一)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按照专业招生后,学生录取分数高于申请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

2.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专业排名前10%

3.学生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兴趣和发展潜质,有明显专业特长,并取得相应成果,如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4.学生休学创业期间在拟转入的专业或领域表现突出的;

5.学生在正常退役后办理复学时,根据其自身情况可以提出申请。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4.校企合作办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类;

5.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确定转入计划

各专业根据相应年级学生数量和教学资源配置等情况确定是否接收其他专业学生转入以及允许转入的计划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5%。

(二)转专业程序

1.学生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转专业材料并对情况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后提交至教务处;

3.教务处审查条件合格后,交由拟转入系;

4.拟转入系组织专业工作委员会对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开展专业素质考察,确认是否接收。若同意接收,将拟转入学生考察信息进行公示,并将同意接收材料报教务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手续;

5.教务处根据审批意见通知有关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专业工作时间安排

学生转专业在一年级春季学期的前两周办理。

休学创业和参军退役后复学学生转专业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如果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要求一致或接近,经相关系审核认定视为有效学分,可抵充转入专业的学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修业年限为在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正当理由时允许学生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健康问题,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其他问题的处理办法:

1.休学学生的户口如已经落到学院,休学期间其户口可不迁出学院;

2.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3.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学生所在系须及时将入伍学生信息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按规定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一直保留到其退伍后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

2.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级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分制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三年制3-5年,两年制2-4年),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三年制为三年或两年制为两年),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信网注册为结业状态,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按结业处理。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学生结业离校后的两年弹性年限内安排相关课程重修及考核,考核及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发放毕业证书。

课程重修后考核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院可以应学生申请开具修读证明。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开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的出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鲁外职院教字〔20197号)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非正常离校审批表

2.学生离校手续单

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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