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06-10-24 点击数: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做好教学管理过程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控制等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任务

第二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的基本途径,学校工作必须坚持以教学为主。

第三条 教学的任务是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发展学生的智力体力,培养学生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学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

第四条 在保证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够用的前提下,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的训练,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同时应使学生尽可能多地了解本专业范围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五条 要重视在传授知识、技能的过程中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智能,使学生的智慧、意志、能力、性格等心理品质都得到相应的发展。提倡学生独立探索知识,把科学研究引入教学过程,使学生得到构思、计划、设计、预测、实验、观察、实训、操作等方面的综合训练。

第六条 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教学过程,使学生深刻了解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因素,在传授知识发展智能的同时, 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正确的政治观点、信念和世界观。

第三章 课程

第七条 课程是为学生开设的课业及其进程。课程的内容通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实训体现。

第八条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确定教学编制、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的基本依据。制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主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产学结合思想;从实际出发,突出职业特色。新生入学前,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制订出学生修业期内完整的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通过后付诸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只有具备下述条件之一根据情况适当调整计划:

(一)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规定;

(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经研究论证并报学院批准,对教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遇到特殊情况,原有计划无法继续贯彻,经学院研究同意改变。

调整办法:原则上应由系(部)主任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内提出调整意见经学院同意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具体规定各门课程的目的任务、内容体系、教学进度、教学方法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基本要求的纲要。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系(部)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计划学时和课程内容制定出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经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其基本内容。如需更改,报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是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科书,编选教材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力求观点材料统一,文字简明生动,利于启发教学。确定使用教材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查,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实训是课程的实务训练,主要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实训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的要求进行教学,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注意实训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保证实训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的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课程建设的标准是:教学条件完备适用;师资队伍水平高,结构合理;教学实施过程科学有效。要针对各专业课程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课程建设标准,并分期分批组织验收。达不到合格课程标准的,要加强措施,限期达标。

第十三条 各类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为:

(一)已确定主讲教师;

(二)编选好适用教材;

(三)制定出合格的教学大纲;

(四)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须准备;

(五)定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六)制定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计划;

(七)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系(部)在学期开课之前,应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

第四章 备课

第十四条 备课是教学工作的首要环节,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做到不上无准备的课。

第十五条 备课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钻研教材。根据教学目的任务广泛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学科发展的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学笔记。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应认真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了解学生之间的个别差异,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以便教学从实际出发。

第十七条 备课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确定适当的方法与手段。对于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实训设备以及其他教具、图表、课件要进行充分的准备。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实施教学前,还应制定出《学期教学进度表》上报到系(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教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课前应写出教案或演讲稿以及实训课方案,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它们应该包括:课程目的要求、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课程进程和时间分配以及教具、图表、幻灯、录音、录像、课件的配合使用、实训课的操作规程、技能的训练目标、课外作业等具体要求。教案或讲稿是上课的依据,所有教师都要认真编写。

第二十条 教师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辅之以集体研究讨论。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集体研讨,统一平行班同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并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教师应按课程表的规定,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不早退,不拖堂。

第二十二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须由任课教师报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系需要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也须经教务处同意。所停课一般应予补上。

第二十三条 课堂讲授应做到:观点正确,概念清晰,论证严密,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的统一、理论与实际的统一;要有足够的信息量,及时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结合本专业社会岗位(岗位群)的要求,突出职业教育特色。

第二十四条 组织课堂讨论应当做到: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认真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是对学生专业思想教育的进一步体现,对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做能力,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等具有重要作用,是课堂教学所不能代替的重要教育和教学活动。所有实践教学活动都应纳入计划,精心安排,保证质量。凡全校性的实践方案,各系(部)至迟在活动前三周报至教务处,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开出各种实验、实训课。组织实验、实训教学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到综合,由验证性到设计性、方法性、研究性,使学生的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实验、实训教师在上课前应按该课大纲要求认真准备;指导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实验、实训完成后应严格仔细批阅实验、实训报告,并组织考核,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令其重修。

第二十七条 对课堂教学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任课教师不能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教学成果。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的重要内容。各系(部)要组织教研室、教师认真确定设计和论文的选题,要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技能应用能力,使每个学生的任务适中,目标明确。要挑选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导师,设计成果要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践教学的软件、硬件建设,做好总体计划,保证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课时的开出率达到专业A级评估标准。

第七章 课外辅导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热心回答学生的问题。及时作好课外辅导答疑和实训指导工作,必要时排定时间到教室或实训室进行个别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问题,也可以进行集中辅导。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必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指导,应指定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材料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在课外合法建立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有关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课外活动与课堂教学有机结合起来。

第八章 学生作业

第三十三条 为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出书目、篇目、实训项目,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实训记录等,规定学生必须完成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 作业的内容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 既有利于知识的巩固、记忆,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技能以及学生的思维训练,既要促进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三十五条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主要必修课的作业应全数批改。其他课程每次可抽部分批改,但不得少于60%。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考核的依据之一。 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末考试两周前督促补交,否则平日成绩计为零分。

第九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需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考核的目的是检查评定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为改进教学提供反馈信息。

第三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答辩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多种考试形式,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日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成绩按2:3:5计算总成绩;没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按,3:7计算。分层次教学的课程,平时成绩、月考成绩和期末成绩按1:6:3计算总成绩。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日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训、实习、课堂讨论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考查成绩评定按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三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考试的作用,所有考试结束后,都要进行试卷分析。任课教师应填写《教学情况检查表》,各系(部)进行考试情况汇总,报教务处,以便及时提供教学反馈信息。

第十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条 教学研究是改进教学、提高质量的重要保证,教研室应在系(部)的领导下,组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研究教材,开展教学观摩,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学论文、改造教学设备等。每学期开学初,教研室主任应制定出一学期的教学研究计划,报系(部)主任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一条 鼓励教师个人或集体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支持教师进行各种改革实验。一般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由教师提出方案经系(部)主任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二条 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鼓励在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或集体。学院可以推荐优秀成果奖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奖励。凡申报奖励的优秀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体现正确的教育思想,符合教育规律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改革、提高的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

二、有所创新突破,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

三、在实践教学方面提出新思路新办法,具有鲜明职业特色。

四、有反映该项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论文。

第十一章 教学考评

第四十三条 考评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评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发挥优势,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四条 教学考评分为平日考评和定期考评两种。平日考评主要通过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检查各种教学文件档案等方式进行。所有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坚持听课制度,了解情况,及时热情地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以改进教学工作。定期集中考评指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评。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主要通过普遍征求学生意见、学生书面评价教师、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学生期中、期末考试的反馈信息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评一般要通过个人总结、教研室交流评议、系(部)考评小组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学院、系(部)评定给予表彰和鼓励,可以评为教学能手或优秀教师。

第四十六条 在教学组织管理及教学产学研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经教学考评和多方面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的任课教师,经系(部)提出,教务处核定、学院批准后予以更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对教学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严重事故。

二、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强烈不满。

三、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四、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四十八条 教师的教学考评资料、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四十九条 教务处要经常组织对部门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不断提高各部门教学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各专业教学工作,解释权在教务处。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解决方案,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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