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现将《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2021年10月28日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的通知》(鲁职教发〔2016〕1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6〕33 号)等文件要求和有关实习管理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我院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实习管理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概念界定。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院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 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 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功能定位。实习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工作组织
第四条 管理制度。 各系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组织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通过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五条 管理组织。实习工作由校企合作管理。学校和各教学系进行分级管理,成立学校和系两级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管理,保障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校企合作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各系负责人等。
教学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书记、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工作的系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实习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实习指导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
第六条 实习单位选择。学生所在系负责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对实习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形成报告,符合实习条件后安排学生实习。
第七条 实习组织实施。 学生系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学生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自行选择单位规定。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各系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时间规定。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各系专业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工作管理
第十条 部门协作。各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对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管理, 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管理职责。统筹管理实习教学工作开展,负责全院实习工作的总体规划、安排与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建立健全校级层面实习工作规章制度,构建实习管理长效机制;
为各系实习提供实习协议模板,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系在协议模板基础上可组织研究完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及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6)实习考核方式;
(7)违约责任;
(8)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审查各专业实习工作标准、实习计划、实习单位考察报告、学生实习协议、实习安排等。
(四)制定实习工作存档目录和要求,负责保存全校性实习工作档案,指导、检查各系做好实习工作管理。
(五)建设和管理学生实习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系使用平台, 做到实习信息共享。
(六)组织开展对各系实习工作的校内、校外检查。
(七)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要求,审核指导各系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学分录入教务系统。
(八)组织对各系实习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考核以及开展实习工作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九)按照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备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职责。统筹管理实习期间学生安全、危机处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实习前安全教育,编制安全教育材料,组织辅导员、班主任等对实习生开展交通、食宿、意外伤害、防诈骗等安全教育。
(二)负责校方责任险和附加险购置。
(三)督促各系做好学生日常实习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实习期间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五)开展对各系实习学生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评价等。
(六)开通实习工作投诉热线和信箱,畅通学生反映问题渠道。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统筹管理实习单位拓展、推进校企合作工作深化。主要负责审核各系校企合作协议,参与审核学生实习协议以及校企合作实习、就业基地的拓展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系职责。负责本单位学生实习工作的具体规划、协调、组织管理和考核总结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国家专业标准、人才培养方案和行业企业要求制定各专业实习标准。
选择符合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三)在确定学生实习单位前,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四)制订学生实习工作计划。
(五)与实习单位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教育。
(六)对学生进行实习前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七)开展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落实实习学生保险。督促企业为学生办理工伤险、实习责任险等保险,留存保单扫描件。
(九)在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应组织学生与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各系做好协议的履行、存档管理等工作;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通过学生实习信息管理平台等及时掌握学生情况,定期赴实习单位检查指导学生实习情况;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指导,应做到:
(1)实习前熟悉学生实习的总体安排;
(2)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并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工作;
(3)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培训;
(4)通过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实地检查、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管理,了解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处理好与企业和学校的关系。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每两周至少联系一次,同时要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共同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教育督促;
(5)指导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的具体要求,掌握学生实习期间的岗位变更、单位调整情况,做好学生稳定实习岗位的教育工作;
(6)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人际关系沟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问题学生个案的跟踪辅导等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情况记录,及时关注学生的合格情况,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提供及时指导和重点帮助;
(8)与实习单位一起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成绩;
(9)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与评价实习质量, 并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10)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准确上报学生实习相关数据。
(十一)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十二)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十三)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典型案例挖掘和交流汇报工作,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学生实习工作的具体规划、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和考核总结等工作。
(一)提供和安排的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二)与教学系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 做好必要的实习准备,制订考核标准等。
(三)开展学生实习前培训,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生产、教学、生活及安全管理等。
(四)推荐安排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并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实习工作。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职责:
(1)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
(2)落实学校和企业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业务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与考核评价等工作;
(五)实习结束后,根据需要优先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学生一定的补助和报酬。
(七)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 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八)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职责。遵守实习规定,履行好实习职责。
(一)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服从学校和企业对实习的安排和管理。
(二)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按照单位要求履行商业保密义务。
(三)尊重企业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其他员工。
(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五)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早退, 不误工旷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六)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四章 学生实习权利保障
第十七条 各系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八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由实习单位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外,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 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对于部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和实习岗位(如旅游管理专业的节假日实习等),经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可不受此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九条 各系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各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 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系部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所在系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五章 实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准备阶段
(一)教务处每年按照学院工作进程安排学生实习工作,发布通知, 并由学工处组织购买实习学生保险。
(二)各系每年修订各专业跟岗实习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编制学生实习计划,提交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各系可按照标准和计划组织实习。
(三)各系组织学生集中实习的,由各系洽谈实习单位,对新实习单位要形成实习单位考察报告,签订校企实习合作协议,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进行实习安排。对于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则按照学校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流程进行顶岗实习安排。
(四)各系组织完成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签署,先协议后实习。
(五)各系组织召开实习培训会,分发实习资料,与学生签订学生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并留存培训会议记录和学生签到表。
(六)各系按照本系学生实习安排,组织填写本系毕业生实习基本情况一览表、本系毕业生实习安排统计表,并由各系实习管理教师、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在院级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和省级实习管理平台上填报信息,经实习管理人员审核后,填写学生实习计划备案信息表提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实施阶段
(一)学生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安排的任务进行实习实践,维护实习管理平台信息,按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
(二)学校指导老师对实习进行日常检查,跟踪实习管理平台学生和企业信息录入情况,对学生做好过程性管理。
(三)学校和各系定期对实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校外实习检查记录表、学生校外实习评价表。
第二十四条 考核总结阶段
(一)学生将实习报告及学生实习鉴定表上交所在系部。
(二)各系部汇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学校指导教师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实习标准评定的学生实习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对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安排其自行补满半年实习。
(三)各系应组织有关企业代表、实习指导教师等及时进行实习工作总结评价。实习总结内容包括学生实习基本情况、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实习效果、实习指导方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四)各系为学生建立实习档案,完成实习材料的立卷存档。
第二十五条 各项实习档案填报保存
实习档案材料按照要求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的,依照学校办公流程逐级审核后提交;其他实习档案由保存单位整理保存备份,需要在省级实习管理系统提交的应按时上传。
学生实习各项档案一览表
序号 |
实习档案名称 |
整理和保存单位 |
档案要求备注 |
1 |
专业实习标准文件 |
系部、教务处 |
每专业一份 |
2 |
系部学生实习计划材料 |
系部、教务处 |
每系部一份 |
3 |
实习单位考察报告 |
系部、校企合作办公室 |
新增单位 |
4 |
校企实习合作协议 |
系部、校企合作办公室 |
新增单位 |
5 |
学生实习申请表 |
系部 |
顶岗实习阶段 |
6 |
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 |
系部、教务处 |
每名学生,省系统上报 |
7 |
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 |
系部、学工处 |
每名学生 |
8 |
学生实习校外住宿登记表 |
系部、学工处 |
部分学生 |
9 |
学生实习基本情况一览表 |
系部、教务处 |
每系部一份 |
10 |
学生实习计划 |
系部、教务处 |
省系统上报 |
11 |
实习计划备案信息材料 |
系部、教务处 |
省系统上报 每系部一份 |
12 |
校内指导教师指导记录表 |
系部 |
每生一表 |
13 |
校内指导教师走访实习单位记录表 |
系部 |
定期组织检查 |
14 |
学生实习考核记录表 |
系部 |
每生一表 |
15 |
学生实习成绩统计表 |
系部、教务处 |
|
在系部保存的纸质材料,保存期限为 5 年。 |
第六章 实习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考核原则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校企双方共同完成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实习成绩评定内容:
实习考核成绩为实习单位考核评价成绩与学校指导教师考核评价成绩总和。各系部根据实施方案对学生进行考核。
考核等次分优秀(≥85 分)、良好(70 分≤x<85 分)、合格(60 分≤x<70 分)和不合格(<60 分)四个等级。各系根据专业情况应积极探索过程评价、小组团队评价、岗位专家评价等几种评价方式,选择适合的评价方式对学生的实习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八条 实习学分获取及置换
完成实习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学生,即可获得相应的实习学分; 实习成绩不合格者,无法取得相应的实习学分,需补满实习并以合格成绩通过实习考核的,方可取得相应实习学分。
实习学分置换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和各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学校其他教学管理文件中关于对与学分置换的要求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