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06-10-24 点击数: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

为落实学院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保证教学组织、管理、后勤保障到位,保证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达到规范管理和提高水平的目标,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减少和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分四类:即A组织管理、B教学保障、C教学环节、D考试与成绩。事故按照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一)组织管理

序号

事 项

级别

A1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0分钟内妥善解决。

1.涉及两个教学班

2.涉及两个以上教学班

III

II

A2

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学生(教师)到课,致使教师(学生)空堂。

II

A3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II

A4

审查不认真,在发放学生毕业证时:

1.漏发

2.不应该发者已发给

III

I

A5

出具与事实严重相违背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

1.过失

2.故意

III/I

I

A6

教师已经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III

A7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1.个别班级

2.成批

II

I

A8

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I

A9

未按时上报或未按要求上报上一级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影响。

III

(二)学校后勤保障

序号

事 项

级别

B1

教材订购协调欠妥,致使学生在第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II

B2

单科教材错购或需报废,影响教学。

I

B3

按教材种类统计,在学期第二周时仍有缺供教材。

1.缺供教材10%以内

2.缺供教材11-20%

3.缺供教材20%以上

III

II

I

B4

非路况因素及天气原因造成的班车迟到,影响教师上课时间10分钟。

II

B5

已到上课时间,相关人员未打开教室(含机房、实验室)。

III/II

B6

教室桌椅门窗、暖气、黑板、电灯损坏后,报修3天之内未修好。

II

B7

学生开学后,教室内桌椅不够,一周内仍不齐者。

I

B8

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

III

B9

扩音、放音等设施上课前未准备好。

II

B10

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

II

(三)教学环节

序号

事 项

级别

C1

未经系或教务处同意,变动上课时间。

II

C2

未经系(部)主任同意,由别人代课。

II

C3

无故不按时上下课(迟到、提前下课)

(1)5分钟以内者

(2)5分钟以上者

III

II

C4

教师无故缺课。

I

C5

教师在上课时携带手机并发出讯号。

III

C6

教师在上课时接打手机。

I

C7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

II

C8

在有作业的课程中,有的学生的作业无一次批改。

III

C9

扩音、录放等设施课前未准备好,未熟悉了解使用情况。

II

C10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3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就医

2.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

II

I

C11

未经系(部)或教务处同意,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的1/5

以上或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严重不符,超过两周及以上。

III

C12

任课教师对学生旷课、迟到、早退或课堂纪律较差等现象不过问。

II

C13

任课教师不按要求进行辅导答疑。

III

C14

不认真填写或不按时提交教师教学手册。

III

C15

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散布其它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I

C16

随意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大纲要求。

II--I

C17

备课不认真、照本宣科,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II

C18

不按时上报教材征订表或由于不认真填写造成错订、漏订导致教材主管部门征、订、发教材不及时,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浪费的。

II

C19

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III--I

(四)考试与成绩

序号

事 项

级别

D1

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位,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III/II

D2

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致使考试延迟5--20分钟;考试题量少,致使70%的学生用一半时间完成了试卷。

II

III

D3

监考人员无故迟到超过10分钟。

II

D4

考试结束,收回试卷份数与考生人数不相符。

II

D5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以及试卷分析。

III

D6

任课教师不认真批改试卷,造成考试分数出现错误。

II-I

D7

教师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II

D8

任课教师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试卷和/或答案。

III

D9

考前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以至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II

D10

考试中向学生暗示、提示答题。

III

D11

成绩确定后私改、伪造学生成绩。

II

D12

未经教务处同意对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或弄虚作假。

III

D13

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须重新考试。

II

D14

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或对违纪现象置之不理或瞒报。

II

D15

找学生代批试卷,或代统、代算成绩。

II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处理认定机构

学院设立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领导小组,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组长,成员有各相应责任部门的分管副院长和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长、教务处长、各系(部)主任。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二)教学事故的处罚

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接到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领导或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认定并做好记录,对事故核实认定时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本部门领导对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教学事故一旦认定将受以下处理:

1.对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终考评奖金10%。若责任人一年内出现两次教学事故,除分别给予处理外,再加扣10%。取消责任人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2.对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终考评奖金50%。延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请1年,取消部门评优资格。

3.对I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学校给予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扣发全部年终考评奖金。延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请2年,取消部门评优资格。

(三)教学事故的处罚程序

1.教学事故确认及核定后,由学院行文通报全院,并按一人一单通知责任人所在部门、人事处。

2.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人事处在责任人职称档案上注明教学事故等级及处理决定。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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