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6-07 点击数:

各单位、部门:

    现将《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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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的通知》(鲁教职函〔20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构建“公共基础课程平台+专业群课程平台+专业核心课程模块+拓展课程模块”的课程体系结构。公共基础课程(必修课)基于通识教育和通用能力培养,专业群课程(必修课)基于专业群面对的职业岗位群共同职业能力的培养,专业核心课程(必修课)基于专业能力培养,拓展课程(选修课)基于个性化需要,包括专业拓展课程、跨专业课程、综合素质类选修课程。

第四条 必修课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学院积极建设网络课程,推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第五条 学院联合区域内其他高校,实施优质课程共享和学分互认。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学生在与学院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境外院校,根据合作协议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折合18学时。

(一)一般课程(包括独立开设的实训课、研讨课等)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18。

(二)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第七条 以基本修业年限计算,每专业每学年开设50学分左右,三年制专业共150学分左右,二年制专业共计100学分左右。

第八条 设立“学分银行”,鼓励学生通过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参加竞赛、考取职业资格证、自修慕课等活动获取创新学分或奖励学分,可以冲抵选修课学分,允许冲抵的最高比重为10%。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九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3年制学生修业年限为3-5年,2年制的学生修业年限为2-4年。

第十条 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 选课、重修、免修

第十一条 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跨学校选课。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

第十二条 学院为每名学生配备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制订职业生涯发展规划、选择专业发展方向、实施个性化学习计划、选课、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每名学业导师指导的学生不得超过40人。

第十三条 重修: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取消留级、降级制度,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标注。

第十四条 免修: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课程须进行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以过程性考核为主的课程、军训、顶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课程教学标准中须注明是否允许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也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

第十八条 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提供1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十九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学院在下学期初重新组织课程考核,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一条 绩点学分:学生选修课程经考核达 60 分, 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 1 分增加 0.1 个绩点;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等级成绩计量的课程,其绩点可分别计为 4.5、3.5、2.5、1.5、0,或由任课老师分别给出等级成绩及绩点。只采用合格与不合格计量成绩的课程或考试不计算绩点。学院对每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都进行绩点值的等值换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评选优秀学生、决定学生修读的学分量及辅修资格的标准。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对应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

3

2

1

0


为了衡量毕业生的质量,学生修业期满,综合计算平均绩点。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成绩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和因不合格而重修后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免修、其他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二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三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课程学分数不变。补考和不合格重修的课程,分别标注“补考”、“重修”。


第六章 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四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业具有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资格。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课程纳入学院课程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读第二专业,须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公共基础课、专业群平台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公布其作为辅修专业所要求的最低应修课程门数、课程名称、学分要求及成绩标准。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在其中一个专业进行学分互认。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等按照第四章的规定办理。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二十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实施按学分制收费,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级新生起施行。2021级以前入校的学生执行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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