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0-13 点击数: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14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三条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各专业修业年限为在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即可毕业。

第四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院认为需要休学者,可办理休学,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须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

第三章 课程设置和学分构成

第六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必须完成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学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七条学生参加学院组织或认可的课外活动,可获得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执行《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新生第一学期入学教育与军训计为2周,课内教学计为14周。其他学期教学计划统一计为18周。课内教学第一学期每14学时计1学分,其他学期每18学时计1学分。顶岗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第九条根据专业不同,三年制总学分最低120学分,最高150学分;二年制总学分最低75学分,最高100学分。

第十条必修课学分比例一般不高于学分总数的85%,选修课不低于10%(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均为5%左右),课外学分不低于5%。

第十一条文化素质类公共选修课由基础教学部开设,计算机类公共选修课由信息管理系开设,国际贸易系、国际运输与物流系、财会金融系、经济管理系、信息管理系的英语类公共选修课由公共英语部开设,商务外语系的外语类公共选修课由本系开设。专业选修课由专业所在系开设。公共选修课全院统一组织开设,每两学期循环一次。

第十二条各专业第一、二学期的体育课是必修课,其他学期的体育课作为选修课开设。

第四章 选课管理和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三年制专业的选修课原则上在第二、三、四、五学期开设,二年制专业的选修课原则上在第一、二、三学期开设。

第十四条各系部每学期的第十二周之前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各专业教学任务、课程简介和教师简介,教务处在学生选课之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教务处在每学期第十八周左右通过教务系统向学生公布下学期课程目录和开课时间,开放网络选课系统,学生在二周内完成选课和补选。

第十六条公共选修课每班开课人数下限为40人,上限为150人;专业选修课每班开课人数下限为20人,上限为150人。若选课人数低于下限,该课程停开或合并。

第十七条选修课的教学管理与必修课相同。

第十八条必修课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顶岗实习、教学实习和选修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A、B、C、D、F五级分制(其中F为不及格)计分。及格者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 学分管理和绩点

第十九条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GPA)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计算的课程范围包括所有必修课程和顶岗实习。百分制各等次、五级分制和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为(M代表成绩):

及格情况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100≥M≥90

90>M≥86.7

86.7>M≥83

83.3>M≥80

80>M≥76.7

76.7>M≥73.3

73.3>M≥70

70>M≥66.7

66.7>M≥63.3

63.3>M≥60

60>M

五级分制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

3.67

3.33

3

2.67

2.33

2

1.67

1.33

1

0

第二十条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计为60分,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按照实际考核成绩如实计算课程绩点;重修课程成绩最高为70分,课程绩点最高为2。

第二十一条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

第六章 学分与学费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退学、留级、延长修业年限的,按照实际在校年限收取学费。

第二十三条各类补考、多修不另外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办公地址:青岛市巨峰路201号行政楼308  电  话:0532--55761061  传  真:0532--55761007  信  箱:waimao2006@126.com 鲁ICP备12030896号